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出自: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