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对乙类药品目录适当进行调整,但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
A:15%
B:20%
C:10%
D:25%
出自:劳动保障协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