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件规定每拖延一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的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经分析,承包商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替代方案。承包商在投标说明书中说明招标人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承包商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增加3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并于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上午报送招标人。次日下午,在规定的开标前1小时,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其中是遗漏的委托授权书。 开标会在建筑市场正点开始,各投标单位代表也都到场。主持人宣布正式开标,并宣读了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承包商按自己认定的工期报价是否合理? (2)如果招标人并未开封就宣布承包商标书作废,原因是什么?
出自: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