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6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丁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2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