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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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