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A:农村信用社
B:村镇银行
C:农村资金互助社
D: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出自:三农信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