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允许缩短工作日的情形限于下述几种:()
A:哺乳未满12月婴儿的女职工
B: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C: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D: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