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
A:一般纳税人企业
B: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C: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D: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