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1题,共4个问题
(单选题)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第2题,共4个问题
(多选题)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第3题,共4个问题
(单选题)该企业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500000元
B:600000元
C:612500元
D:632500元
第4题,共4个问题
(单选题)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正确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