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B:食品制造
C:医药制造
D:饮料制造
E:酒类制造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