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全额
B:暂减按25%
C:暂减按30%
D:暂减按50%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