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3万(含3万元)
B:5万(含5万元)
C:6万(含6万元)
D:30万(含30万元)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