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劳社[2009]16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A: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B: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C: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D:税收减免政策
出自:社区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