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
A: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B: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C: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D: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