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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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