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A:1.4%
B:1.5%
C:1.6%
D:1.7%
出自:社区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