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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 请分析: (1)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 (2)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否计算利息?如何算? (3)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出自: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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