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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A: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B:立一等功的,增发25%;
C:立二等功的,增发20%;
D:立三等功的,增发5%。
出自:
社区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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