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动手打伤张某。张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给予李某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李某对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不服,认为处罚过重,向地区公安处提起申诉,地区公安处经审查,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决。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的罚款权限为1—200元,县公安局的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