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男,23 岁,无业。2008 年6 月20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2000 年5 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2002 年3 月刑满释放。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