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装厂1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    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一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口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刀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用医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去购回1.8万米,且比棉纺厂汀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