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 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 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 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 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