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工贸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厦205室)在上海多家电视台发布所谓”助学器”广告,称:短期内配载者的记忆力可提高80%-400%,产品获中国专利并获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该公司未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还在上海建立销售网点销售产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其广告内容不仅与《专利证书》和《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证明》所核准的内容不符,而且有许多不科学、不真实和夸大之处。现有询问笔录、电视样带、《专利证书》和《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等证据为证。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请起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广告法规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