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某一天,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注册商标“顺风”连续3年未被使用为由,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此,该公司不服,并列举出了几项使用证据,其中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是()
A:公司的名称中包含了该商标,而其名称一直在使用
B:将该商标标识制作为匾牌挂在公司的办公室墙壁上
C:在介绍公司发展历程的书籍中使用了该商标的文字和图案
D:公司一直在自己的广告展览中强调自己拥有该注册商标,并在广告册页中标注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