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辣椒”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红辣椒”商标的申请,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该“红辣椒”商标专利权应归属于()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一方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