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先生,我要向你倾吐事实真相,作为一个正直的人,我不由义愤填膺,怒发冲冠。所以向阁下揭露,因为我深信你对这一罪行,一无所知。而且,你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不向你说,那我向谁去千发这伙恶毒的真罪犯呢…… 我控告杜·怕蒂·德·克兰姆上校这一冤案(姑且想念不是故意造成的吧)恶毒的主谋人,而且三年来一直用一些荒谬绝伦、令人发指的阴谋为其罪恶行径进行辩解。 …… 最后,我控告第一个军事法庭侵犯人权,他们根据对犯人本身秘而不宣的证词给犯人定罪。我控告第二个军事法庭下令掩盖这一非法行为,本身又犯有明知其人有罪,却羊其无罪的司法罪。提出这些控告时,我明知自己可能受到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惩治破坏名誉行为的诽谤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处分。我自愿意担此风险。 问题: 1.这几段文字是怎样衔接的,运用了什么样的衔接技巧? 2.运用这些衔接技巧的好处是什么?
出自:新闻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