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五条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A:大、中、小型
B:中、小型
C:小型
D:大、中型
出自: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