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大厦位于某市锦湖区,属旧城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工程,由金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由本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本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整栋大楼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体系,结构层数地下1层、地面以上20层,总建筑面积21280m2,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30,工程于1995年2月开工。1995年10月28日~11月28日,在施工第11~14层主体结构中,使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 1995年9月8日在建设单位召开的协调会上,施工单位提出,因气温下降,为确保工程年底结构封顶,加快施工进度,将原先使用的矿渣水泥改为普通水泥。经协商同意将矿渣水泥改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确定供应商为该市商务实业公司庄木建材公司,供应商确定采用附近某县供电局水泥厂生产的电力牌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1995年10月15日,供应商在还未与厂方签定购销合同情况下,就进场第一批无质保书电力牌水泥20吨,经锦湖区检测中心检测,于1995年10月25日确认安定性合格,1995年10月18日在第一批进场水泥检测报告还未出来时,供应商已与厂方签定了购销合同,购电力牌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2000吨。从1995年10月25日起,供应商开始陆续大批量供应水泥,至11月25日,先后供应水泥658.25吨,在此期间,施工单位在10月28日和11月6日先后两次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编号为F98质保书。从开始使用第一批20吨水泥至11月8日止,用于该工程第11~14层电力牌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共540.68吨。在此期间,供应商和建设单位均称进场的水泥为同批水泥,未进行复试而大量使用。11月10日当水泥供应到454.75吨,主体结构已施工到第13层时,施工单位才从现场取样送锦湖区检测中心复试,11月14日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送检的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即通知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得知后,17日、19日先后两次将水泥送锦湖区检测中心再次复试仍判为安定性不合格,甲、乙方先后又将水泥取样送外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某大学进行复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外市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4日出具仲裁结论,该水泥为废品水泥,禁止使用。但工程施工到第14层墙体才停止施工。 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出自: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