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规定,2010年8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合计燃油舱能力为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当进行燃油舱保护机构涉及。
A:600M3
B:500M3
C:400M3
D:300M3
出自:海船船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