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3年3月5日针对乙的某项发明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以下哪些情形下,乙可以在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作出合并式修改?()
A:针对甲于2013年4月7日补充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
B:针对甲于2013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1缺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但没有补充证据
C:针对甲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D: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的理由
出自: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