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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刘某和其13岁女儿在使用县石油公司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致使刘某左手烧伤,刘女面部、颈部、双手大面积烧伤,经省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查证: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为劣质石油,含有超量汽油成分。本案赔偿费用为()
A:精神损害赔偿
B: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C: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D:残疾赔偿金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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