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烈性病菌株或毒株等丢失事件划归为()
A: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B: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C: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D: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自:中级微生物检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