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成本为6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2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34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6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成本为()万元。
A:800
B:860
C:834
D:634
出自:初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