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某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