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敲诈勒索案中,从被害人处提取到恐吓信;被告人某甲在犯罪分子指定的放钱处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的恐吓内容、索要钱数、放钱地点与恐吓信的内容完全相符。预审中被告人某甲未作任何辩解。但预审人员发现恐吓信的文笔顺畅、书写流利,而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显出文化水平极低,签名歪歪扭扭,与恐吓信笔迹差别很大。预审员让被告人按规定内容写了一段文字,然后与恐吓信一起送交笔迹鉴定,鉴定人作出了检材与样本不同的认定。再次预审中,经告知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认了系与其表兄和妹夫共同作案,恐吓信系其妹夫所写。提取其妹夫的笔迹后进行鉴定,与恐吓信的笔迹认定同一。经传讯某甲的表兄和妹夫,二人的供述与某甲相印证,并交待了三人策划由某甲一人顶罪的串供过程。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请结合本案件,说明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