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饭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张某实际工作的饭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签的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张某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上,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A:《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是无效条款
B:张某的服务期应为5年,届满时终止
C:《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D: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饭店员工须知》相矛盾,按照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某和饭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
出自:初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