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规定,将贷款挪给第三人使用的,对挪用者、使用者扣30分,下调3个信用等级,下调日起()年内不调增信用等级。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出自:银行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