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A: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B: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卖方仍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C:如果买卖的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
D:如果买卖的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出自:00091《国际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