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如果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情况,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A: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B: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
C: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D: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
出自:00146《中国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