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信用社抵押资产估价取值指导意见》规定,出租为目的的物业及自用物业没有合适的估价参照物的,可以按照收益法估价,但在取值时,依靠其收益清偿贷款本息的年限不宜超过()年,且不再考虑市场增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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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银行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