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
A: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B: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C: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D: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E:隶属于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出自: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