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1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2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3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4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