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日,M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下: (1)租赁资产为一台设备,租赁开始日是2005年1月1日,租赁期3年(即2005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 (2)自2005年1月1日起,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60000元。 (3)该设备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M公司承担,估计每年约为12000元。 (4)该设备在2005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42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763386元。 (5)该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3年,期满无残值。 (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7)租赁期届满时,M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2000元。 (8)2006年和2007年两年,M公司每年按设备所产产品年销售收入的6.5%向N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M公司(承租人)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4年12月20日,因该项租赁交易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4200元。 (2)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4)2006年、2007年分别支付给N公司经营分享收入8775元和11180元。 (5)2008年1月1日,支付该设备价款1000元。 编制M公司租期届满时的会计分录。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高级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