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有关防止垃圾污染检验的规定,可排放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采用分类收集的方法,且应采用具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分别收集,该分类收集的垃圾可以是:()
A:塑料制品及非塑料制品的混合垃圾;
B:食品废弃物;
C:漂浮物;
D:其他废弃物。
出自:注册验船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