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
A:3年内申请5次/部分失效
B:3年内申请6次/部分失效
C:3年内申请5次/全部失效
D:3年内申请6次/全部失效
出自:内河船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