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限值减()dB作为评价依据。
A:0.5;10
B:0.5;15
C:1;10
D:1;15
出自: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