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但可适当进行罚跑步、清洁卫生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变相体罚。
出自: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