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4月30日
B:5月1日
C:50%
D:60%
E:2
F:1
出自: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