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加坡进口商与一韩国公司签订了一笔石油进口合同,FOB迪拜,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该新加坡进口商在装运港口监督装船时发现原油的颜色有问题,遂通知信用证开证行停止向韩国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银行不同意,该新加坡进口商马上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让法院裁定银行冻结付款,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贸易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