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第1题,共5个问题
(简答题)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第2题,共5个问题
(简答题)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3题,共5个问题
(简答题)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第4题,共5个问题
(简答题)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第5题,共5个问题
(简答题)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